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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46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91********,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镇**村**号,现住青岛市**小区**号楼**单元***,个体。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黄岛区***儿童摄影店内工作期间,先后三次盗窃店内财物:2019年8月21日16时许,孙某某盗窃店内收银台内人民币300元;2019年10月下旬,孙某某先后两次盗窃店内的四件女童摄影服装。案发后,孙某某已与**儿童摄影店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摄影店对孙某某的行为给予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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