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梁检诉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111961********,汉族,小学肄业,群众,无锡市**商贸有限公司职工,住无锡市梁溪区**街道**社区**号(户籍地即现住址)。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执行。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6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4月间,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至无锡市梁溪区圆通公寓业主委员会门口、宁海里小区、银杏苑小区等地实施盗窃5起,共计窃得盆栽14盆。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1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骑电动车至无锡市梁溪区圆通公寓业主委员会门口,趁隙窃得石楠1盆、榆树1盆、日本笋竹2盆、日本虎斑竹1盆、映山红1盆。
2.2019年4月4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骑电动车至无锡市梁溪区宁海里小区**号**室阳台,趁隙窃得崖柏1盆、日本黑松1盆、新西兰柏1盆。
3.2019年4月22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骑电动车到无锡市梁溪区圆通公寓业主委员会门口,趁隙窃得杜鹃花2盆。
4.2019年4月2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骑电动车到无锡市梁溪区银杏苑小区**号**楼,趁隙窃得五针松2盆。
5.2019年4月30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骑电动车至无锡市梁溪区圆通公寓业主委员会门口,趁隙窃得盆栽1盆。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并退出所窃盆栽,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取得谅解。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赔赃物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