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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83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91********,汉族,职高文化,户籍地新昌县******,住新昌县**城**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7月15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6月29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至新昌县**街道**村一带,趁四周无人之际,多次秘密窃取女性衣物。经评估,共计价值人民币922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至新昌县**街道**路**号公寓楼,窃得被害人吕某某晾晒在**楼阳台的女士黑色三角内裤一条和女士黑色连体内裤一条。 

2.2020年5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至新昌县**街道**村**号**楼阳台,窃得被害人潘某某晒在该处的粉色打底裤一条和女士黑色三角内裤一条。

3.同年6月4日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至新昌县**村**路**号公寓楼,窃得被害人俞某某晾晒在**楼阳台的女士紫色内裤一条。

4.同月12日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至新昌县**街道**村**路**号公寓楼,窃得被害人吕某某晾晒在**楼阳台的黑色长裙一条、女士白色短袖一件及放置在鞋柜上的女士红色皮鞋一双。后又在**楼窃得被害人俞某某晾晒在阳台的女士花色三角内裤一条和女士黑色内裤一条。

5.同月29日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至新昌县**街道**村**新区**号门口,窃得被害人洪某某晒在该处的女士白色打底裤两条、女士白色防晒衫两件、白色吊带背心一件。

2020年7月15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被新昌县公安局抓获归案。案发后,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孙某某不起诉。

从孙某某处扣押的衣物由扣押机关找到其他被害人后发还给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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