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3198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镇**区**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4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4月3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18时30分许,被害人季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深圳机场T3航站楼国际到达大厅行李安检处一前一后排队等候安检。期间,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发现被害人季某某遗落在安检口的银色背包,遂将该背包放到自己的行李推车上,并将推车推至机场GTC大厅公共卫生间内,盗走涉案背包内的现金、手表、化妆品等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9千余元),随后将涉案背包提交给机场安检员并声称是其捡到的物品。当日19时许,被害人季某某前往宝安机场失物招领处领取背包时发现包内财物被盗,随即报警。同年4月17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至派出所协助调查。同4月24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赔偿被害人季某某人民币9200元并得其到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犯罪情节轻微、全部退赔以及得到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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