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四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77********,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镇**村**号。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7 月4 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灌南县李集镇八间房村三组张某某租用的场地上,采用老虎钳剪断电缆线的手段盗窃李某某的46 米铜芯电缆线,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60 元。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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