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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盗窃案)_灵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灵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绰号黑娃、油条,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71965********,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县,住彬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6月20日因盗窃被彬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9年12月11日涉嫌盗窃罪被灵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灵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赵某某(已起诉)租用史某某(不起诉)的汽车与孙某某从陕西省彬州市出发来到灵台县邵寨镇街道,伺机盗窃作案。在物色目标过程中,孙某某发现有人跟随,便和赵某某碰头后返回车内迅速逃离,被民警在邵寨镇雷家村大桥处拦截抓获。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预备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建议灵台县公安局对其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灵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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