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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盗窃案)_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90*******,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地出生地均盐城市盐都区,暂住江苏省阜宁县****北路*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于2020年3月份,窃取被害人孙某乙放置在家中衣柜抽屉内的黄金手链1条、耳环1对、耳钉1对,赃物折合价值人民币559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孙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孙某乙出具的谅解书、收据等书证;

2.被害人孙某乙的陈述;

3.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盐城市盐都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 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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