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90*******,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地、出生地均为盐城市盐都区,暂住江苏省阜宁县**镇**北路*号。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于2020年3月份,窃取被害人孙某乙放置在家中衣柜抽屉内的黄金手链1条、耳环1对、耳钉1对,赃物折合价值人民币559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孙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孙某乙出具的谅解书、收据等书证;
2.被害人孙某乙的陈述;
3.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盐城市盐都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 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