磴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磴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3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巴镇**小区**号楼**单元**室,退休职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磴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其间,因犯罪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2月7日至2021年1月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0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电动四轮车行驶至磴口县**村马某某家,看到被害人付某某饲养在马某某院内鸽笼中的信鸽,临时起意,进入院内、打开鸽笼盗窃信鸽五只,其中三只成年信鸽、二只幼年信鸽,其中一只成年信鸽在盗窃过程中飞走未归,后孙某某被付某某等人当场抓获,盗窃信鸽退还被害人付某某。经鉴定被盗信鸽价值468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赔偿被害人付某某损失13000元,被害人付某某对其行为表示谅解;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同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磴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磴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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