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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盗窃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自井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2002********,汉族,**大学学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庄**路**号**栋**单元**层**号,住四川**大学**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1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大学**校区9舍后面篮球场内打球时,趁人不备,将被害人廖某某放置于篮球场旁边椅子上的一部黑色vivoiqooneo3手机盗取。孙某某于2020年11月11日19时10分在淘宝上以90元的价格下单刷机,后又在QQ上通过发布失物招领方式联系到廖某某,向廖某某索要1500元归还手机。

2020年11月16日,孙某某在**大学**室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20年11月19日,孙某某带领民警在**大学**校区百世快递店内取回被盗手机,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2日将被盗手机发还给了廖某某。2020年11月19日,廖某某对孙某某的盗窃行为给予了谅解。经自贡市自流井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vivoiqooneo3手机在被盗基准日的价格为1770元。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自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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