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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盗窃案)_西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西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41980********,汉族,大学本科,教师,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现住****村委会*******单元***室,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西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因西畴县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被西畴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杨某某,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西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买卖生姜与张某某相识,在2019年2月的一次生姜交易中,两人因生姜品质问题发生矛盾,孙某某认为张某某不讲诚信,少付了他一千多元钱,经多次协商未果,便预谋盗窃张某某的生姜卖给张某某,以便挽回损失。2019年12月16日凌晨4时许,孙某某带上一个黑色毛线头套、穿上一件浅绿色雨衣,骑电动助力车到张某某收购生姜门店,分五次盗窃了张某某的生姜十余袋,在最后一次盗窃过程中,被闻讯赶来的张某某追赶,孙某某弃车逃跑。 次日早上10时许,孙某某准备将所盗生姜拉去卖给张某某时,被某某派出所民警查获。经称量孙某某盗窃的生姜合计438.4公斤。经西畴县发展与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一千五百九十元。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雨衣1件、头套1个依法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西畴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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