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许魏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110241964********,汉族,初中毕业,原籍河南省鄢陵县**镇**村*组,现住许昌市魏都区***居*号楼****。因涉嫌盗窃2019年5月17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4月20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6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许昌市魏都区西大街与湖滨路交叉口大阳电动车专卖店北侧处,盗窃被害人李某苹果XR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70元。破案后已追回被盗手机退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到案后认罪认罚,被害人损失已追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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