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孙文涛)(公开版)_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旬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89****043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住**镇**村三组147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旬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旬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3日23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陕A573ST号小型轿车从张某某家门口出发,行驶至土桥镇小宁村村外后交予醉酒后的张某某(已处理)驾驶,张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211国道旬邑县土桥镇三王村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孙某某、张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陕西咸阳核工业215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某血清中乙醇含量为94.30㎎/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