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旬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89****043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住**镇**村三组147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旬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旬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3日23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陕A573ST号小型轿车从张某某家门口出发,行驶至土桥镇小宁村村外后交予醉酒后的张某某(已处理)驾驶,张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211国道旬邑县土桥镇三王村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孙某某、张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陕西咸阳核工业215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某血清中乙醇含量为94.30㎎/100ml。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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