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乡**村。因涉嫌窝藏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窝藏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乙、姜某甲、姜某乙、孙某甲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6月20日中午11时许,青冈县**乡**村村民姜某丙(另案处理)发现其妻子王某甲和青冈县**镇居民王某乙有不正当两性关系,于是当晚20时许拿着水果刀来到王某乙家将王某乙杀死后逃跑。姜某丙先后辗转到哈尔滨、北京、广东、江苏等地。在广东湛江的时候,姜某丙没钱生活,便给其二姨孙某乙打电话,告诉孙某乙他杀人逃跑这事,并让孙某乙给其汇2000元钱,同时将银行卡号发给孙某乙。孙某乙怕给姜某丙汇款会被公安关发现,就没有给其汇款,而是把姜某丙打电话的事告诉了其侄女孙某甲,让孙某甲告诉被姜某甲此事。孙某甲找到姜某甲说姜某丙让孙某乙给汇钱,但是孙某乙没有汇。知道这事后,姜某甲打电话给孙某乙,让其帮忙给姜某丙汇1000元钱,孙某乙不同意。后孙某乙将姜某丙给发的银行账号发给孙某甲,孙某甲又将银行账号给了姜某甲。姜某甲怕直接给姜某丙汇款会被公安机关发现,就给在山东的弟弟姜某乙打电话,让姜某乙给姜某丙汇1000元钱,并将孙某甲给的银行账号发给姜某乙。2010年6月30日,姜某乙将1000元钱汇到了姜某丙提供的银行账户,姜某丙于当日将1000元取出,用于日常花销。
2020年1月21日,另案犯罪嫌疑人姜某丙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不起诉人姜某乙、姜某甲、孙某乙、孙某甲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窝藏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追诉时效为五年。本案案发时间为2010年6月末且当时公安机关未对孙某甲进行立案侦查,因此本案中孙某甲的窝藏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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