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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等人涉嫌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沙检刑不诉〔2019〕2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文化程度:初中,身份证号:6224291985********,户籍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镇**村**号,现住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村**区**号平房,无业。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6月23日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30日执行拘留释放,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监视居住。于2018年11月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3日补查重报。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常年混迹在乌市沙区铁西村,无正当职业,以敲诈勒索附近卖淫女钱财为生活来源,并以保护非法活动不被警务站查处为由,先后向卖淫女李某甲、李某乙索要现金7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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