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恩市检二部刑不诉〔2020〕16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甘肃省白银市**县**乡**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2020年3月16日被传唤至恩施市公安局,同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2日被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释放,2020年4月25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加入杨某甲、杨小平、蒲祖龙、杨某乙、段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所在的传销组织“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传销组织自2012年至2020年3月,在恩施市城区租住民房,开展传销活动,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宣传、引诱参加者缴纳入门费(2900元为一套,每个参加者最多可以购买十五套)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五级三阶制”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及点数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以“五大制度”(按级晋升制、无限代累积制、三代科长一线串接制、超越回归制、出局制)”、“六大好处”(小投资大事业、无风险无压力、有保障、四种收入、人帮人、海外旅游)引诱参加者发展他人加入,进行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以“家”为基本单位,每个“家”对传销人员实行统一食宿,集中管理,宣传引诱他人加入传销组织,传销人员在本团队内部各“家”之间相互流动,形成“家长”“扶持科长”“团队科长”、“网上科长”、“经理”组成的管理层级。
2019年12月,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担任“家长”,负责其所在“家”传销人员的食宿、思想动态、督促传销人员发展下线等。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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