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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职务侵占案)_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高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2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山东**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镇**村**街**号楼**室,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6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审查认定的事实:

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于2009年到**公司工作,2011年11月至2015年9月21日非正常离职期间主要负责贵州黔南州的业务。2014年8月19日至2016年9月29日,孙某某担任贵州**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变更为胡某某。

2013年至2015年10月底,孙某某担任**公司业务员期间,其个人银行账户23次收到范某某转账货款共计人民币110880元。2014年10月29日至2015年9月21,担任**公司业务员期间(同时担任贵州**公司法人),孙某某给贵州**公司发货共计人民币1406126元,仅收回少部分货款,大量货款未收回。

2015年12月份以来,孙某某个人银行账户4次收到邹某某转账货款共计人民币61920元,2015年11月6日收到李某某转账货款人民币10560元。

另外查明2014年12月30日,孙某某的妻子谷某某以某甲公司的名义打给**公司人民币11万元。案发后,孙某某妻子谷某某向**公司交款人民币20万元,**公司对孙某某的挪用侵占行为表示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认定孙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安机关认定孙某某职务侵占的货款所涉及的货物权属未查清,孙某某发到贵州**公司未收回货款所涉及的货物去向,销售款去向未查清,孙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海火炬高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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