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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聚众斗殴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38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02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路**苑**区**号楼**室。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7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经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9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9月25日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1年7月9日晚,顾某甲(已判刑)伙同顾某乙、陈某甲(均在逃)无事生非,经预谋后持砍刀窜至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金村村塘湾**组**号,殴打钱某某,并将陈某乙砍伤,将该民房门窗等物品损坏。

事后,汪某某、钱某某、张某甲、卢某某、郑某某(均已判刑)伙同单某某、孙某某(均在逃)等人为寻求报复顾某甲等人,积极聚集人员,并准备甩棍、砍刀等作案工具。顾某甲等人为积极应对汪某某等人的报复,聚集丁某某及孙某某、喻某某、顾某乙、张某乙、吴某某、王某某、陈某甲等人,并准备砍刀等作案工具。后双方在常熟市海虞镇福山新建街102-1“小鹰”担保公司门口、常熟市常福街道大义白雀寺门口等地发生聚众斗殴,致使汪某某、张某甲、吴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汪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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