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盘州市**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因证据不足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
盘州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8年07月13日、2018年07月14日,因挂靠在邓某某控制、管理的盘州市涵宇物流有限公司的大货车,在盘州市**镇鸿辉煤矿被砸坏,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卢某某等人受邓某某邀约,先后两次到鸿辉煤矿进入煤矿大门欲与他人斗殴时,因被对方阻止,未发生斗殴。
经本院审查并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盘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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