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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虚假诉讼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56年11月10日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19195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住所地海城市**路**号楼。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罪证据不足,于2018年12月1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2020年1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17年3月17日持借据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海城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2日对原告孙某某起诉被告海城市**铸件有限公司一案作出民事调解:被告海城市**铸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前偿还孙某某借款本金959万元,并给付相应利息。期间案外人丁某某到海城市公安局举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虚假诉讼,理由是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为海城市**铸件有限公司大股东,孙某某私自将其向海城市**铸件有限公司的投资款票据修改为借款票据向海城市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经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不是海城市**铸件有限公司股东,未向海城市东钢铸件有限公司投资。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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