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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虚开发票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昆检诉刑不诉〔2019〕5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2197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现住址包头市昆区**小区**栋**单元**号,包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会计。2018年11月27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包头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2019年8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18年5月份开始为李某甲、李某乙、林某乙注册成功的空壳公司担任会计,主要负责报税、领购发票等事项,在明知李某甲、李某乙、林某乙注册成立公司目的是向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况下,为其提供帮助。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诉某某具体的犯罪数额,无法证实其提供帮助虚开发票的金额,故现有证据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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