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43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121198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经商,住黑龙江省嫩江县**社区**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4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了外墙涂料工程。2017年11月工程完工后,因结算工程款需要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上海**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发票号码18426376-18426380、87919548),价税合计52万。
2019年9月24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已补缴税款和滞纳金16万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构成虚开发票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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