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孙某某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关于人孙某某利用肇东市**商店和**经销处为黑龙江省**公司和集贤县**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孙某某经营的**商行与黑龙江省**公司之间有真实的货物交易、陈某某经营的**经销处与集贤县**公司之间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我院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期间相关涉案单位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只出具了情况说明。
本院认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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