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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虚开发票案)_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肇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04196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号,因虚开发票罪,经肇东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6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开发票罪,经肇东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绥化市公安局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孙某某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关于人孙某某利用肇东市**商店和**经销处为黑龙江省**公司和集贤县**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孙某某经营的**商行与黑龙江省**公司之间有真实的货物交易、陈某某经营的**经销处与集贤县**公司之间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我院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期间相关涉案单位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只出具了情况说明。

本院认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孙某某不起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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