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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虚开发票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29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路,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经武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为了支取本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2017年7月12日孙某某经人介绍以12000元的价格购买支取住房公积金的全套手续,包括伪造的以孙某某名义出具的购买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一张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确认单等材料。2018年1月16日,孙某某收到邮寄的上述购买的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全套材料,并持孙某某所在单位出具的便函、身份证复印件,在陇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取缴存的住房公积金75000元。2019年,孙某某购买伪造发票的上线,被山东济南平阴公安局查获,对涉案人员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立案侦查并追究责任。

本院认为,孙某某购买伪造的普通发票并持有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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