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821978********, 汉族,中专文化,昆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负责人,住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镇**村**宿舍**室。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7年间,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经营昆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过程中,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购买江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无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西省**实业有限公司等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税额合计人民币96184.99元,并持上述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得国家税款合计人民币96184.99元。
2019年3月5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和昆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犯罪事实。昆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经补缴全部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营业执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证明等;
2.证人陈某某、王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行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已补缴增值税税款,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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