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检刑不诉〔2020〕40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3********,汉族,本科文化,安徽省合肥市人,户籍地为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号**室,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合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合肥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5月11日决定改变管辖,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6月1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明知**建设集团没有实际交易,为使该公司少缴纳税款,在2018年7月间,以该公司的名义,以发票金额10%的费用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并全部抵扣,价税合计522320元,税额合计72044.13元。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