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31975********,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兰陵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住兰山区**街**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 8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7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系兰陵县**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2015年,为了冲抵购买沙子、石子等没有发票货物的货款,其先后购买发票代码为:23090658、23090659、23090660、23090661四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341946元,税额58730.84元。2016年9月,孙某某通过自查自纠主动前往兰陵县税务局缴纳虚开发票所欠的税款58130.84元,滞纳金14242.06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存在实际交易,不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且未造成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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