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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惠检诉刑不诉〔2020〕21号 

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5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22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无锡市惠山区******室。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3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至6月间,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经营无锡市**制衣厂期间,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7%开票费的方式,通过杨**(另案处理)从杞县**棉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共计人民币1167725元,税额共计人民169669.45元。上述发票已由无锡市**制衣厂申报抵扣。

2019年7月4日,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到案,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2020年4月17日,无锡市**制衣厂补缴了税款人民币169669.45元。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调取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情况、税收证明、认证结果清单复印件等材料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经补缴相应税款,且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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