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郯检二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1********,汉族,初中,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7日被郯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17年8月24日注册成立临沂市兰山区某某板材厂,该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孙某某系该厂法定代表人,该厂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木材板材。
2019年1月29日,为抵扣税款,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孙某某让他人为其经营的临沂市兰山区某某板材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票面金额1724137.94元,税额275862.06元,价税合计共计2000000元,上述发票均已被某某板材厂申报并认证抵扣。孙某某于2020年8月27日被电话传唤到案。
孙某某于2020年10月14日将上述抵扣税款进行进项转出,补缴税款275862.06元、滞纳金58758.62元,当日被郯城县公安罚没收入27万元。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退赃、补缴税款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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