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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北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单位:青岛**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成立于1998年3月13日。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21948********,汉族,本科文化,青岛**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路**号**楼**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系被不起诉单位青岛**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2015年11月,为抵扣税款,孙某某通过王某某(已判决)让齐河某某销售中心为青岛**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张,价税合计548800元,税额79740.16元。上述发票已抵扣。

后青岛**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向税务部门补缴了全部税款,并缴纳了罚款。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青岛**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孙某某系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已经补缴税款,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青岛**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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