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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2********,汉族,初中文化,连云港**材料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常州市**区**工业园区**路**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同年11月3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12月,担任连云港**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在无实际货物往来的情况下,接受常州**建材有限公司、常州**贸易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物资有限公司、常州**商贸有限公司等五家钢铁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虚开税款为198676.13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东海县公安局扣押的涉案款项应予以追缴,用于补缴税款。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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