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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25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7********,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山东**科技有限公司财务经理,住**临沂市兰山区**镇**集团家属院。2019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9日将本案交我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至2015年期间,**油脂集团、**生物公司在与**市**油脂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前提下,经河南省**市**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业务员孙某某(已另案移送)等人介绍,共计向****公司、****公司(已另案判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张,金额19943200.17元,税额2592616.03元,价税合计22535816.2元。其中,**油脂集团于2014年9月至11月,向****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于2015年4月至7月向****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张,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张,金额5679927.25元,税额738390.55元,价税合计6418317.8元。**生物公司于2015年4月至8月期间,共计向****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张,金额14263272.92元,税额1854225.48元,价税合计16117498.4元。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主观上不以抵扣税款为目的,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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