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长清检二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370123196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济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济南市长清区**路**号,住济南市长清区**路**号。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8月至10月份,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负责经营**公司,该公司在与浙江**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浙江**有限公司向**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张,金额10777777.77元,税额1832222.23元,价税合计1261万元,2013年9月至12月,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将上述发票在国家税务机关认证抵扣。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国家税务局补交税款和滞纳金共计2785788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孙某某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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