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公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602196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青岛**包装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街**号内**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2月和2016年2月,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在实际经营青岛**包装有限公司期间,为骗取国家税款,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姓田的韩国人(未到案),从代某某经营的青岛**甲有限公司和青岛**乙有限公司为青岛**包装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614228.3元,税额人民币234545.96元;后青岛**包装有限公司将上述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抵扣,骗取国家税款人民币234545.96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孙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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