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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抚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抚顺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检诉刑不诉〔2019〕2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5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镇**街**号,住址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路**号。2018年11月13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介绍曲*(另案处理)从李**(未到案)处为于*(另案处理)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4组,价税合计449920元,税额合计62057.93元,均已认证抵扣。在此过程中,孙某某向曲*提供了李**的联系方式,并为曲*提供了其朋友的公司账号用于虚假资金回流时使用,未谋取利益。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孙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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