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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公诉刑不诉〔2020〕30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2098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集团有限公司采购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19日至12月18日、自2020年1月14日至2月14日)

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担任**集团有限公司(已作不起诉)业务员期间,自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以百分之六的手续费,为**集团有限公司取得湖南省湘乡市**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并向税务局抵扣税款,税款共计人民币319658元,价税合计人民币2200000元。案发后,**集团有限公司向温州市瓯海区国家税务局梧田税务所补缴税款合计人民币866666.1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让他人为**集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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