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0〕219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温州**锻造有限公司财务、采购人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路**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温州**锻造有限公司(已不起诉)成立于1994年3月11日,属有限责任公司,系一般纳税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系该公司高管 ,负责原材料采购、财务。
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作为温州**锻造有限公司的员工,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形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1份,税款合计人民币801518.51元,均已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后全额补缴税款。
2020年6月4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主动到瑞安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集群战役请示及简要案情、人口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归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清单、营业执照、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变更登记情况、税务询问(调查)笔录、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项税额转出明细表、税收完税证明、记账凭证、付款回单、入库单、明细账、商品库存报表、购销合同、银行交易明细详单、网上银行转账凭证、电子回单、情况说明、国税局预缴税款告知书;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全额补缴税款,能自首,案发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