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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开检诉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21979********,汉族,大专,江苏**工程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路**号**幢**室。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为抵扣税款,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电话联系他人,为其实际控制的江苏**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张,价税合计316971.9元,税款43720.26元,并全部用于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损失43720.26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补缴了全部税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作为江苏**工程有限公司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以单位名义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数额不大,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以及补缴全部税款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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