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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_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元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31978********,汉族,中专文化,赤峰**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镇**小区**栋**室。无前科。因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孙某某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5日,经赤峰**矿产品有限公司会计毛某某(已另案处理)介绍,赤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孙某某在没有实际运输货物的情况下,为赤峰**矿产品有限公司虚开运输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612672元,税款合计60715.23元。赤峰**矿产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魏某某(已另案处理)按发票金额11%支付给孙某某发票款67394元。案发后,孙某某主动到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孙某某已缴纳非法所得67394元。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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