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4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0年6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兰陵镇***村。2013年因赌博被临沂市兰山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2015年因吸毒被临沂市兰山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2015年9月18日因犯诈骗罪被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20年6月29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28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5月,孙某某将郑某某的奥迪A8轿车(鲁QX***X)开走使用,并答应帮其按时还车贷,孙某某将车开走并还车贷19个月后将该车以40万元钱抵押给高某某,所抵押的钱孙某某自己投资其他地方使用,车辆至今未归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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