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住**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5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1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内乡县**镇**村路段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方已将其医疗费、住院费等费用全部予以赔偿,但孙某某在内乡县**医院住院治疗时谎称系其本人不慎摔伤,在出院结算时骗取报销合作医疗费用7673元。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20年9月8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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