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鄠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31995********,汉族,高文化程度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住雁塔区**路**号**号,农民。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鄠邑区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30日、2019年12月15日、2020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期间,刘某某伙同窦某某、白某某、陈某某、仝某某、张某某、刘某甲、史某某等人先后成立“西安**科技有限公司”、“股融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有限公司”,购买虚假期货交易软件,刘某某为实际所有人,白某某任总**,陈某某、史某某等人任副总**,窦某某任财务总监,蔚某某、王某甲任大区总监,张某甲、吴某某、孙某某等人任**,**龙等业务员,培训业务员诱骗被害人。该团伙成员众多,组织结构清晰,分工明确,由业务员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冒充国际期货客户**,引诱被害人进入团伙成员建立的微信群,史某某等人冒充金融分析师,在群内分析期指、期货行情,业务员诱骗被害人用手机或者电脑下载注册“群益国际期货”、“高银国际期货”、“上证50ETF”、“新华国际期货”等虚假期货交易平台进行期指、期货投资。虚拟平台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个人支付宝或个人银行账户,被害人投资后,投资款并未流入期指、期货交易市场,该团伙将被害人投资提现,以虚拟期货交易软件虚构被害人投资亏损假象,将被害人虚拟亏损部分非法占有,分层级提成分红,发放员工工资,维持公司日常运转。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