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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邓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4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30194*********,汉族,文盲,无业,住邓州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18年05月27日18 时30分许驾驶“虹众”型电动三轮车在金孟231省道50KM10M邓州市张楼乡孙渠社区门口,与陈某某所驾驶的渝C2***9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孙某某隐瞒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以自己驾驶电动三轮车不慎摔伤为由入住邓州市中医院治疗。并在经交警调解,陈某某赔偿其5000元医疗费用后,仍于同年7月6日在邓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骗取城乡居民意外伤害保险费用5107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已退赃5100元。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户籍证明、保险报销单据、退款凭证、到案证明等书证;2.证人孙某甲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时年满75周岁、认罪认罚、案发后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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