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13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6197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现住镇赉县,因涉嫌诈骗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18年12月份,明知张某某不具有享受镇赉县国家农机补贴资格,仍然为张某某顶名到徐某某(已不起诉)经营的镇赉县**农机有限公司购买具有国家农机补贴的农机具久裕田六排插秧机两台,骗取国家补贴款11600.00元。案发后,返还全部农机直补款。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返还全部赃款,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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