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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诈骗案)_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61962********,汉族,大专毕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街**楼**单元**室,住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幼儿园对面。因涉嫌诈骗,2019年7月9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9年8月1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犯罪,2019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卢氏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27日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退回卢氏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卢氏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2020年1月12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2017年开始通过左某某(另案处理)在李某某(另案处理)的“民族资产解冻”项目中报单交钱,2018年4月开始在李某某的基金返还项目,发展他人参与项目,报单交钱6769元。2018年9月中旬,其受左某某邀请来李某某团队任会计,左某某安排其帮忙给基金项目的部分会员返款,每天返款十几万元,返款6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认罪态度好、主动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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