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11967********,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费县人,个体经商,住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庄**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11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后重报,于2020年2月17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后重报;于2019年12月2日、2020年2月4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王某某、夏某某等人被王某乙骗取了钱财,三人便凑款15000元找人咨询、帮助办理被骗事宜,后林某某得知后要求加入,便协商四人均摊,2018年11月9日林某某通过微信给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转款3750元,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收到转款后,与夏某某、王某某将该款平分,每人1250元,当日同样被王某乙骗取了钱财的李某某又要求加入,同意五人分摊15000元,并在王某某家中将3000元交给王某某,王某某便将该款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夏某某、林某某平分,每人750元。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退还林某某3000元,王某某退还李某某3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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