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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诈骗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07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住吉林省********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与被害人许某某通过微信群认识,孙某某虚构自己是**公安局刑侦大队实习民警,并将网上下载的美女照片发给许某某,取得许某某好感。2019年4月27日至12月9日期间,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编造母亲生病需要做搭桥手术、朋友在青岛惹事需要钱赔偿、自己把人打伤需要赔偿、自己把别人车撞坏需要赔偿、单位要交保险金等各种理由,从许某某处通过微信转账骗取人民币8.4万元左右。现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已主动赔偿被害人许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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