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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7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镇**社区**号,住北京市顺义区**镇**村**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1月2日;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16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17日;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4月26日)。

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在顺义区杨镇地区**饭店内,以介绍煤改电工程为由骗取事主田某某(男,55岁,辽宁省人)六万元。2018年8月,因田某某需支付工人生活费,孙某某退回三万元.后孙某某一直未能介绍工程,未退钱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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