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一部刑不诉〔2021〕2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村**号,现住址天津市东丽区**园**号。2020年4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9日至2月25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虚构其负责为多个国税局食堂采购货物,多次以赊购猪肉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猪肉货款共计人民币38353元。
2020年4月20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双方达成谅解。
本院认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征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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