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辰检一部刑不诉〔2019〕2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11996********,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1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以交易游戏币为名,通过微信骗取被害人段某某人民币共计3****,后立即在游戏中下线,未将游戏币转给段某某,骗取的钱款被孙某某挥霍。2019年7月3日,孙某某已赔偿段某某经济损失,段某某已对孙某某表示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退赃退赔,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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