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诈骗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贺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102195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巷**号,住银川市兴庆区**小区**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06月21日被贺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07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贺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06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4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贺兰县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3月11日、5月26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2020年4月12日、2020年6月24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成立宁夏**典当行,公司主要业务从事民间借贷,采取包括以房产等资产为抵押向借款人收取月息五分至八分不等的高额利息,在借款人逾期后将委托书授权的房产进行单方面过户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同年1月10日,宗某某利用向被害人胡某某、熊某某发放高利贷之机,抵押被害人熊某某名下位于贺兰县天鹅湖小镇**号别墅的房产证,诱使熊某某签订委托书,获得了代为办理该别墅出售的相关事宜、与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代收房款、代办代领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及其二手房按揭贷款手续等相关事项及委托人有转委托权等权限,遂即进行公证。2011年6月11日,宗某某诱使李某某签订转委托书,将贺兰县天鹅湖小镇**号别墅的出售权转委托给李某某,并在银川市国立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书。2011年12月6日,双方未进行债务清算,被告人宗某某肆意认定被害人胡某某、熊某某违约,随后在被害人不知情、未在场的情况下,由宗某某、孙某某和委托人李某某虚构买卖关系,将房屋产权过户至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抵顶借款120万元,该别墅契税价值1880880.00元,以此方式骗取他人财物68万余元,后宗某某、孙某某将该别墅抵押贷款,宗某某继续向被害人熊某某索取借款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虽然知道其丈夫宗某某在放高利贷,但宗某某利用委托书将被害人的房产证骗取的行为孙某某是否明知证据不足;客观上是帮助其丈夫将他人房产转移到自己名下,从而达到共同非法占有的犯意不明,但该房产的处置权由其丈夫宗某某掌控,证据表明获取他人非法财物者是犯罪嫌疑人宗某某,而非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且二人虽然是夫妻关系,但主、客观证据不能相互印证双方之间的默认和共谋,从而达到夫妻双方共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明,因此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贺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